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首页 > 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二基发〔2023〕226号

所属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 服务中的作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国有资产,根据国家 及上级部门有关指导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了《自然资源部 第二海洋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

2023年8月23日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国有资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 开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 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 28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 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2019〕35号)和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 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指政府预算资金投 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及单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政策 引导、专管共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在优先保障所科研工作开 展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设备向所内外单位或个人有偿开放共享。

第四条  原则上我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开放共享 管理。因设备陈旧或技术落后等原因导致设备性能不佳,或涉及 国家安全、保密问题的,或其他原因确实不适宜共享的,经批准同意后,可不纳入开放共享管理。

第五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须同时遵照《纳入 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六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应优先满足所内科研的需求。

第七条  本办法为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管理的指 导性办法,所属各部门须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组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大仪办”)。大仪办职责为:负责我所大型科研仪 器设备开放共享各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监督管理,审议各部门关 于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的相关请示和制度办法,指导大型科研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实施,组织编制我所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发展规划。

第九条  大仪办主任由分管所领导担任,成员由来自基建装 备处、科技处、财务处、科技保障中心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基建装备处。

第十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所授权范围,履行相关管理职责,行使相关管理权力,对归口管理事项实施有效监管。

(一)基建装备处

1.负责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政策宣贯和制度制订;

2. 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综合协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3. 负责共享服务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日常管理与维护;

4. 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考核、信息统计、报表及报告的汇总与分析;

5. 负责共享经费的监管;

6. 大仪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科技处

1. 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在科研活动中的推广;

2. 大仪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处

1. 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专用账号(含子账号)的财务管理;

2. 会同基建装备处监管共享经费的使用;

3. 大仪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科技保障中心

负责对纳入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测算用水、用电成本,以及大仪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中心)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所相关制度,履行本部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 共享工作的有关管理职能,拟订本部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有关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本部门设备共享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事项的推广;

(五)大仪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科研仪器网络共享平台” (以下简称 共享平台),实时提供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在线服务。

第十三条 纳入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由所属各部门设备管 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并配备相对固定及专业化的团队,为用户提供及时、可靠的服务。

第十四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符合国家开放共享条件的, 应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仪器设备 的有关信息登记入网。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因故不能纳入“共享 平台”的,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基建装备处审核,报大仪办批准后可不纳入共享。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我所开放共享设备,须事先通过“共享 平台”进行预约,经线上审核同意后可进行下一步接洽。接洽双 方就共享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设备责任人  (使用人或登记人)所在部门向基建装备处提交纸质申请报告,经基建装备处、分管所领导审批通过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第十六条 所重大基础科研设施、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设备共享事项须报请所党委会审议。

第十七条  所外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共享设备的,在审批通 过后,须与我所签订共享项目合同。合同内容须明确“合同主体、 服务内容、服务时限、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知识产权归属、保 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责任,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第十八条 共享项目合同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发起,经部门 分管共享工作的领导初审同意后,报基建装备处审核,并报分管所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在共享设备交付使用人之前,仪器技术负责人或 仪器管理员有义务对共享仪器设备使用人进行培训,在使用人培训合格后并获得管理员允许后方能使用仪器。

第二十条 在使用共享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我所及 仪器设备所属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仪器操作人员的管理,并承担因人为操作失误或违反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完成后,仪器设备操作管理 人员应及时形成服务报告并反馈给用户,并要求用户填写意见, 接受用户评价,做好共享服务记录及相应成果登记,以便所内进行共享仪器设备共享考核和绩效奖励发放。

第二十二条  用户使用仪器设备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仪器设备的情况。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 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的原则进行设定,同时兼顾各部门及相关科研、技术人员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由财务处设立“仪器设备共享经费”专项资 金账号,并根据需要为所属各部门设立子账号。由基建装备处负 责“仪器设备共享经费”专项资金账号的管理,各部门负责子账 号的管理。共享服务收入纳入所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所外共享服务收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入所 账户,由财务处负责开具相关票据,并将相关经费列入“仪器设 备共享经费”专项资金账号。所内共享服务收入可在财务管理规 则允许下,可以从相关课题经费中划拨至所“仪器设备共享经费”专项资金账号。

第二十六条 为支持和鼓励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原则上将共享收入在扣除一定比例管理费后全额划拨给至提供共享服务的所 属部门子账号。相关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升级改造及相关人员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所属各部门根据政府物价管理部门规定或行 业标准,在充分考虑实验耗材费、水电费、场地使用费、技术服 务费、人工成本、仪器设备折旧费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所属各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经大仪办审核批准后,通过“共享平台”对外公开发布。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对所外单位、个人按公布收费标准的 100%收取共享费用;对所内部门、个人使用共享设备,可酌情减免共享费用,具体按各部门制定的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考核及激励

第三十条 建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绩效激励机制。向所外单 位提供设备共享服务带来的收入,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性绩效。 其中仅提供设备共享服务的,可提取绩效比例不超过共享收入的 2%; 提供设备共享且提供人力服务(如技术服务培训、设备跟踪 服务)的,可提取绩效比例不超过共享收入的5%,具体比例视合同中约定的人力服务费占比予以确定。

第三十一条  设备共享绩效的发放由各部门子账号负责人 负责分配,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基建装备处、分管所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所内有关规定报财务处予以制单发放。其中,设备共享绩效的20%须预留至当年度12月份,视考核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二条  按年度对所属各部门仪器设备共享工作情况 进行绩效考核,由基建装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结果向 全所公布,考核评价的实际情况作为今后所内对实验室建设投入和购置仪器设备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备共享的比例,年使用机时、年对外共享服务机时、年共享服务收入;

(二)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质量及用户满意度;

(四)共享平台设备信息维护情况;

(五)支撑服务所内外单位科技创新的成效,包括科研成果、专利专著、论文等。

具体考核办法由大仪办研究后另行制订。

第三十四条 对考核优秀的部门,所内给予一定设备管理专项经费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实行开放共享,使用率低、长期闲 置、年度效益差的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将予以通报和责成限期整改,并视情况扣减下一年度仪器设备共享奖励性绩效的额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私自出租、出借各类仪器设备, 或借科研使用名义免费向外单位提供仪器设备使用服务,隐瞒、截取开放共享收入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因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当等造成仪器设备 损坏的,经鉴定后,根据情节及损失实际情况,由损坏者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及有关责任,如无法维修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共享工作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如遇国家或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此前按照科技开发项目管理的内容仍按照原方式管理,但相关工作须纳入设备共享的统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装备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 实施,《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仪器设备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海二科发 (2015)22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