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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地深海技术研究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细则

极地深海技术研究院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海二基发〔2023)226号(简称所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秉承我院“共建共享、实质合作、强化特色、融合发展”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型仪器科研设备共享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专管专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在优先保障我院科技研发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设备向所内外单位或个人有偿开放共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成立技术院共享管理团队,负责部门内共享各项工作的总体部署、管理监督、综合协调和指导院内关于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实施等。团队管理责任人由技术院院长担任,管理团队成员包括:设立两名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实验室和外业的大型仪器科研设备的技术保障、开放共享、计量认证、现场管理、操作培训等工作。技术院秘书负责共享仪器设备的信息管理,包括更新发布设备情况、共享收入经费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部门决策由技术院院长主任牵头,主管副院长、共享团队成员共同讨论决议,对共享仪器的使用、合同签订、经费用途、绩效分配等方面进行决策。

第五条  本院大型仪器科研设备对外开放共享须向技术院共享管理团队提交书面申请或说明,并经院行政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对外开放共享,同时按照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书面文档加盖院章,若对外开放则须按照所大仪办流程办理。

第三章  共享平台

第六条  基于所“重大科研仪器网络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根据本院管理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实时更新共享平台目录及相关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线信息。

第七条  纳入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由本院行政秘书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并由共享管理团队成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为用户提供及时、可靠的服务。

第八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符合国家开放共享条件的,根据大仪办要求将仪器设备的有关信息登记入网。符合所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第四条,不能纳入“共享平台”的,由本院共享管理团队牵头提出申请,经基建装备处审核,报所大仪办审批。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申请使用我院开放共享设备,须事先通过“共享平台”进行预约,经线上审核同意后,申请方与本院共享管理团队直接就共享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后,由大仪办向基建装备处提交纸质申请报告,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开放共享。

第十条  所外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共享设备的,在申请报告审批通过后,由共享管理团队发起共享项目合同,经院领导初审同意后,报基建装备处审核,并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能与我所签订共享项目合同。合同内容须根据所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要求拟定。

第十一条  共享设备交付使用人之前,共享管理团队有义务对使用人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使用仪器。共享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应严格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并承担因人为操作失误或违反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完成后,共享管理团队将服务报告反馈给用户,并要求用户填写使用意见,接受用户评价,做好共享服务记录和共享成果登记。

第五章  共享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使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仪器设备的价值和状态、实验耗材、技术服务、使用机时及外借天数,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共享仪器设备所收入费用主要用于该共享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包括备品备件采购、维护维修、标(检)定、升级更新、外业科考设备的日常管理等支出费用。绩效分配原则如下:基本按照资产所在团队70%、设备维护管理人员(设备共享中心成员)30%的比例分配,具体根据实际工作贡献,经共享管理团队讨论后决定。

第六章  共享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外业大型仪器科研设备按天收费,使用费=仪器购买价格×日使用费率×租用天数,租用天数为设备出借日(不含)到归还日(不含)之间的总天数。对所内共享的,原则上日使用费率3%,具体视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对所外共享的,日使用费率为5%。

第十六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科研设备按机时收费:使用费=仪器购买价格×机时使用费率×机时数,机时数为设备出借时间(不含)到归还时间(不含)之间的总小时数。对所内共享的,机时使用费率0.1%,具体视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对所外共享的,机时使用费率为0.3%。

第十七条  实验室大型校准类仪器科研设备,需我院人员全权配合操作的,按次数和校准参数收费:每个参数一次校准收费2000元。

第十八条  优惠收费政策由项目负责人在保证成本的情况下,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经部门决策后再确定优惠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遇大仪办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报基建装备处备案,由我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极地深海技术研究院

2024年6月17日